株洲市出台农村宅基地建房新规
据株洲晚报讯《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农村村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等行为被严禁。
另外,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推动完美乡村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切实保护耕地、园地、菜地等农业空间,划定生态红线,推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风格”。
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除需符合村庄规划外,建筑层数最多不得超过三层。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房,或者对原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
有旧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移址改建住宅的,必须退出旧宅基地。在用地申请时,建房户应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旧宅基地退出保证金,并与所在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确保按期拆除旧房。建房户交出旧宅基地后,保证金予以退还。保证金收缴、退还及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监管。
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宅基地的;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大住房用地面积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向中心村、乡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居且退出原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拥有安置房的视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再批准使用新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等情形,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办法》还规定,除权证工本费以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农民住房财产权可抵押、担保、转让
《办法》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农村村民可以通过评估显化住房财产权,以此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及个人建房严控区范围外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村民户口已经迁出,已经进城买房等,不再使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村民之间流转。”上述负责人介绍,但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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